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具体为: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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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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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

  ②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其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且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