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可以直接享受,由医保部门按定额与医疗机构结算,无需参保人员垫付(异地生育除外)。其中,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定额为
注意:女性参保人员在怀孕后,必须要及时到社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生育登记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不进行生育登记则无法享受任何生育待遇。
生育医疗费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分娩时并发规定病种疾病,发生符合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相应并发症包括:羊水栓塞、难治型产后大出血、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弥漫性微血管内凝血(DIC)、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重度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心力衰竭、妊娠合并脑血管意外、妊娠合并重度血小板减少、重症产科感染、产科多器官功能衰竭。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其中:
②生育(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
计发天数:顺产的,158天(其中,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为9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①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分别为:妊娠不满2个月,20天;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30天;满3个月不满7个月的,42天;满7个月的,98天。
②参保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参保女职工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下同)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本市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024年7月1日起,计发标准为2775元。
注意:非婚生育或生育四孩及以上等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男职工不享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的,于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男职工护理假期满次月支付。
护理假津贴由参保人员生育上一个月医疗、生育保险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拨付,拨付至对应用人单位。
②配偶生育(或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时,男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并具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