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国际妇女节,是为了庆祝妇女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和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设立的节日。每年的“三八妇女节”,为了增加节日气氛,社会各界都会举行各种活动,以此让每个人懂得关爱女性、学习女性、赞美女性,为她们的奉献而骄傲。作为一档普法栏目,今天我们节目的话题自然与妇女有关,与妇女权益有关。今天节目的主题是《维护妇女权益 普法与您同行》。那么,今天直播间邀请到的嘉宾是桥东区妇联主席武文静,先请武主席和听众朋友们打个招呼吧!
武文静: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桥东区妇联武文静,非常高兴来到直播间,与大家一起分享关爱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相关内容。
欢迎武主席的到来。武主席,我们知道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能跟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妇联这个组织吗?
武文静:好的。妇联的全称是妇女联合会,是党成立的妇女组织,她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同时也维护少年儿童权益。
武文静:是的。我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组织细胞,而妇女问题直击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作为捍卫妇女权益的组织,我们有责任帮助更多的女性走出无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武主席,虽然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文明和进步,在我国,女性的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但是,家庭暴力仍然时有发生,职场也存在着性别歧视,生活中也会发生各类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都做了哪些规定呢?
武文静: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主要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典》等法律中。
武文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的。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行。
武文静:《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武文静:一般争吵与家庭暴力是有本质区别的。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即施暴者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控制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特点,且均不同程度的造成受害人身体或心理伤害,导致受害人因恐惧而屈从于施暴者的意愿。
武文静: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比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比较容易发现。
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折磨,是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
而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
武文静:一种途径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可以到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投诉、求助,也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进行投诉和反映。一种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文静:受害人可以提供相关报警记录、病历、医药费单据和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以证明自己长期遭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特点,受害人提供证据证明遭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施暴人所为,那么举证责任会转移到施暴人,施暴人即便否认有侵害行为,但没有证据反证的,可以推定其就是施暴者,认定存在家庭暴力。
据我了解,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是判决不予离婚的。如果丈夫在法庭上承诺,坚决悔改,比如说承诺“我保证不再打你了”,这时候可以判决离婚吗?
武文静:如果法院认定丈夫构成家暴,而妻子也选择不再忍受,那么法院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为,家暴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是应当准予离婚的。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武文静:在遭遇家暴时,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暴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所以,在遭受家暴时或者有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时,要及时到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勇敢拿起法律的“权杖”。
武文静:对。受害人可以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武文静: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武文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了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武文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武主席,日常生活中,“性骚扰”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发生在公交车、地铁、电梯等公共场所,作案人不明身份;有的发生在自己身边,作案人是同事、上司或老师等熟人。这类行为不加干预,极有可能转变为性侵害犯罪。《民法典》对此是做出了规定的。您给大家介绍一下。
武文静: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上对于“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来自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规定较为笼统,可操作性弱,威慑力不够。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刑法上规定猥亵行为的罪名是“猥亵妇女罪”,带有浓厚的性别色彩。可随着现实生活中曝光男性遭遇猥亵案件的增多,单单定义受害对象为女性不合时宜,于是《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民法典中也将“性骚扰”的对象由女性扩大到“他人”,彰显了男女平等思想。
在我们常规认知里,有实际的肢体接触的才算性骚扰,但是随着网络的普及运用,现实生活中通过电话、短信、发送不雅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的非肢体性骚扰行为也是屡见不鲜的。
武文静:是的。所以,要“谨言慎行”。《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二是除了肢体,还将言语、文字、图像等行为明确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
武文静:是的。《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机关、企业、学校应该采取措施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例如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采用透明隔断设备,空间开放,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二是应该妥善处置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投诉,不能以影响团结、妨碍工作等为由放任不管甚至故意掩盖;三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到防止性骚扰应是有关单位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武主席,我们都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其中,对性骚扰的明确规定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那《民法典》还规定了哪些维护妇女权益的条款呢?
武文静:《民法典》中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编中。比如,对特殊时期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离婚财产分配时对无过错方及女方的保护,以及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保护等。
武文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个特殊时期包括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武文静:是的。但是,民法典同时也规定,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因为女方在上述期间内明显是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的,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女方此期间内的离婚自由,更有利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
同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武文静: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夫妻离婚时,给双方一个更长的思考、冷静的时间,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
武主席,我们知道,由于传统的家庭结构以及社会观念,很多时候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性承担家务劳动、照顾子女等家庭责任,很多女性为了照顾家庭而放弃了职业发展,对于这种情况,就离婚财产的分配,《民法典》做出了哪些保护妇女的规定?
武文静:《民法典》中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一方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这是《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对于赔偿标准,《民法典》规定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嗯,在婚姻中,女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无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大的意义。离婚补偿制度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夫妻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屡见报道。被负债对象多为女性且对负债并不知情,甚至是离婚后被起诉到法院才知道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借贷情形。
武文静:《民法典》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
一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可以是双方事前的共同签字确认,也可以是一方事后的追认。事后追认,除了书面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电话录音、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的确认。
第二种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指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包括:正常生活的费用、子女的抚养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用、医疗和教育费用等,对这类债务,双方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这部分债务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方面,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此种情况下原则上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此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要求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刚才,我们向听众朋友介绍了《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民法典》中维护妇女权益的各种规定,如果遇到权利受到侵害,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武主席,我们大家都知道,妇联是捍卫妇女权益的组织,那么,在节目的最后,您再给大家介绍介绍咱们区妇联在妇女维权方面有哪些工作措施?是如何开展日常工作的?
武文静:好的。按照全国妇联“加强基层妇联维权关爱工作”要求,桥东区妇联切实关注妇女民生,积极开展妇女维权法治宣传和维权服务。
一是畅通诉求表达机制。充分发挥妇女维权岗和妇女维权热线的作用,做到来电必听、服务必诚、答疑必尽、大案必报,使广大妇女不跑冤枉路、不花冤枉钱,就能够畅通无阻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是建立了维权协调机制。全区94个社区、村全部建立基层妇女维权站,吸纳各级妇联干部、法律志愿者等组成巾帼维权服务队伍,帮助基层妇女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牵头成立了桥东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在各镇街和社区(村)设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进一步完善了基层妇女维权网络。同时,区妇联加强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及时为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合作。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重点村就拐卖妇女儿童排查工作进行抽查,重点了解各村的妇女儿童生活情况,并叮嘱村干部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要全面摸排,确保底数清、情况明,第一时间保障受侵害妇女的权益。
同时,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妇女依、合理反映诉求。开展“木兰有约”法治讲座,以“讲案例”的方式,讲解在婚姻家庭中的妇女维权典型案例,增强妇女的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