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5日,因一档综艺节目讲述了故事,话题“陈凯歌宝贝儿”登上微博热搜榜第1名,人民法院报在第一时间发表了观点:“别以身试法!实施技术或构成犯罪”;

  2021年1月12日,“首个遭客户退单女童无法上户”堪称“2021年最魔幻”的新闻现身网络;

  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12个部门成立全国打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开展打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但是并没有因此销声匿迹。

  2024年8月26日,据河南电视台《都市报道》报道,在山东青岛,一处几乎废弃的汽贸城中,暗藏着一个的“高配实验室”,编织着一个个关于“生命交易”的秘密,再次将这一敏感话题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报道中,一位自称“丛总”的人表示,自己在行业干了十年,在山东有两家正规注册的公司,表面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背地里却是将地下生意做得风生水起。一个孩子75万元,如果想筛选性别就要再多加20万。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如同坚固的城墙,明明白白地书写着: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更是如同温暖的阳光,照亮了每一个角落,提醒我们,任何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都将失去法律的庇护。

  然而,“实验室”却试图在这片光芒下寻找缝隙,企图以科学的名义,掩盖其违法乱纪的真相。但法律之剑,绝不会因此而迟钝,看智胜检索真实案例,如何从宣传环节开始,一步步将这层斑斓的画皮,一层层撕下!

  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与合作伙伴,“实验室”不惜编织谎言与承诺的网。他们夸大的成功率与安全性,用华丽的辞藻掩盖背后的黑暗——诈骗。

  基本案情:受害人通过某医院大夫认识了陈某华,说可以通过他做试管、之类的,包成功。后受害人与陈某华签订了一个做试管婴儿包成功的协议,约定做不成可以退款。试管婴儿协议签订后,陈某华以“大夫看后回馈卵子发育不好,不适合取卵,暂时无法做试管移植”、“体状况不好,取卵移植成功率低”等话术拖延,受害人方与陈某华签订包成功协议。

  期间,陈某华一直要求受害人等待,并以多种名义要求受害人转账。事发后,受害人发现其胚胎一直在冷库,并没有进行移植。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陈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那些为了“帮助”他人实现梦想或出于自身需求而参与的女性,在这些“医者”手中,成为了生命的赌注。她们被剥夺了自由,被捂住了发声,被非法虐待,被当作了赚钱的工具——被非法拘禁。

  基本案情:2018年8、9月份,吕某1(已判决)加入“传某国际助孕中心”。该助孕中心以招工或为名在菲律宾和越南招募女性,高薪引诱外籍女性偷渡至广州。吕某1等人再通过高额回报利诱、扣押证件、言语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引诱、胁迫偷渡过来的女性从事并谋取暴利,待外籍女子同意之后,该组织又对参与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受孕手术,等受孕之后又分别安置在广州从化等地区的不同公寓。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期间,吕某1与先后加入的胡某1、吕某2、罗某1、吕某3(已判决)、陈香等人利用被害人怀有身孕、言语不通、行动不便的心理,并以非法入境的违法身份进行威胁、采取安装监控探头、锁门、罚款、看守等方式先后对38名被害人非法拘禁长达四、五个月。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在这座秘密“实验室”里,这家公司套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一面具,利用这一敏感话题,吸引那些渴望拥有孩子的家庭,以高额的费用为诱饵,将女性群体拉入这场生命的赌博

  在这光鲜亮丽的背后,隐藏着非法经营的肮脏交易。他们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名下相关业务,将女性的身体当作商品进行买卖,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触碰了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开始,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与刘保君(另案处理)商议后,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于上海市青浦区分别设立“药房”和“监测点”,在二人非法业务中向他人销售生长激素、绒促性素等多种含有成分的药品。期间,被告人徐某受刘保君指派担任监测点负责人为客户检查身体安排用药,被告人许某安排被告人杜某对接药品进购等事项,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担任“药房”管理员负责清点药品库存和收发货,雇佣被告人高某1等人担任客服护士对接客户用药收款等事项。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徐某、杜某、高某1、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含有成分的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在秘密“实验室”和所谓的“医疗中心”里,没有合格的医疗资质,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没有干净的医疗器具,只有一群对金钱充满渴望的非法行医者。他们利用简陋的设备、过期的药品,甚至是未经批准的医疗技术,进行着非法的取卵、胚胎移植等手术。这些手术不仅风险极高,而且极易导致女性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基本案情:2018年2月、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两次因非法行医行为被行政处罚。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车墩镇XXX等地,开设养胎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同时经调查发现,曾某某在非法行医过程中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使用药品,同时存在随意丢弃医废物品的情形。

  判决结果: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更令人发指的是,丛总竟然将出生证明这一神圣的证件也纳入了交易的范围。他们以金钱为媒介,将新生儿的身份与权利当作商品进行买卖。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更是对人性尊严的极大侮辱。

  基本案情: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傅某通过互联网QQ联系买卖出生医学证明从中牟利。期间向洪裕林(另案处理)购买“张某晋”、“张某予”、“邹某安”等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后,高价转卖给中介“廖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8000元。证人邹某力的证言,证实其与妻子找中介出钱找人生小孩,并付款委托中介办理了所得的小孩“邹某安”的出生证明,办的是广州天河妇幼保健院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上的父母是其与妻子的名字。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傅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在“”的运作链条中,一些母亲在成功诞下孩子后,并未能如愿以偿地得到应有的报酬或承诺的抚养权。更为可悲的是,有些孩子因性别不符或身体先天疾病原因,不被接受,成为了这场交易中最无辜的受害者。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全委托包生(男孩) 合作协议》及2017年9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完成原告需求。协议签订后,原告共计支付被告71万元,后孩子出生,但患有疾病,双方多次交涉未果。现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协议效力存在问题,请求判决《全委托包生(男孩)合作协议》无效,并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71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处理。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双方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委托生子,虽属无效,但已履行完毕,宗某乙向金某甲交付了男婴,而金某甲也支付了相应“对价”,男婴系一鲜活生命且与本案原告有父子关系,故不能依该条规定适用“予以返还”;同时,该男婴也非可流通的物品,无法用价值衡量,故也不能依据该条规定适用“折价补偿”。金某甲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给付人无权要求返还。金某甲在接受对方履行后再诉请要求返还款项,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金某甲无权要求宗某乙返还其已支付的71万元。

  基本案情:来自四川成都的女子吴川川(化名),2017年通过中介机构替人做,怀孕三四个月时被检查出来患有梅毒,客户退单,要求她打掉孩子。吴川川独自跑回老家生产。女儿出生后,因为生活拮据,她卖掉了以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女儿出生证。组建新家庭后,因为婆婆、丈夫都疼爱孩子,吴川川开始寻找孩子的生父,试图通过亲子鉴定为孩子上户口。——来源:澎湃新闻《首个遭客户退单女童无法上户》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双方或者三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签订,如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则合同系无效的。根据司法实践,大部分法院对于合同认为系“违反了公序良俗,从而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罗某甲、谢某某系夫妻,婚生二女一子,长女罗A、次女罗丙、儿子罗乙。罗乙与陈某于2007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前,罗乙已育有一子一女,陈某未曾生育。婚后,罗乙与陈某通过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乙提供,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即罗某丁(男)、罗某戊(女),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乙、陈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7日罗乙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嗣后,陈某携罗某丁、罗某戊共同生活至今。2014年12月29日,罗某甲、谢某某提起本案监护权之诉。

  在该案件中,法院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者罗乙与两名孩子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故法律上的亲生父亲应为罗乙。由于罗乙与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否认了子女与母亲的自然血亲关系。至于陈某与罗某丁、罗某戊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成为本案的一大焦点:

  首先,我国《收养法》对收养应履行的法定手续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方始成立,而《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系针对《收养法》实施之前已建立事实收养的情形,本案中陈某与所生的两名孩子之间显然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其次,如按事实收养关系认定,实际上是认可了所生子女的亲权由母亲转移至抚养母亲,这将产生对行为予以默认的不良效果,此种消极认可态度与我国目前对行为的积极禁止立场不相符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系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衡量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主观意愿,即非生父母一方具有将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视为自己子女的主观意愿,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

  二是事实行为,即非生父母一方对配偶一方的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成立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中,罗某丁、罗某戊是陈某与罗乙结婚后,由罗乙与其他女性以方式生育之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罗乙、陈某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罗乙去世后又随陈某共同生活达两年,迄今为止陈某与孩子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其间,陈某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亦不容继父母随意放弃监护权,仅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的,方仍由生父母抚养,故罗乙的死亡并不能使陈某与两名孩子之间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

  但该案生效近五年,伴随而来的除了争论与探讨,还有逐渐显现的诸多真实纠纷,让子女的亲子关系如何认定成为人民法院不得不直接面对的问题。

  2020年7月17日,周某某诉史某某其他婚姻家庭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384号裁定,法院分别从语境下传统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局限性、现行审查依据的局限性两方面对类似案件重新进行考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开始施行,并首次于法律层面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相关规则,即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在的阴影下,无论男女,皆成了资本棋盘上可随意摆布的棋子,这绝非简单的商品交易所能涵盖的深渊。,它不仅仅是将人视为商品进行买卖,而是将人性、尊严乃至生命本身,都置于了金钱的天平之上,进行了一场无声的拍卖。在这样的交易里,女性的子宫、孩子都被物化而明码标价。这是一场对人权的公然践踏,其恶劣程度,较之买卖器官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它触及的,是人性中最不可侵犯的领地——自我决定与自由意志。

  我们呼吁,这绝非仅是女性为争取平等而发出的微弱呼声,也非女性独自面对安全恐惧时的孤立无援。这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是对人权尊严的全面拷问。在这个问题上,性别不再是界限,因为当人权之光熄灭,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将难逃被资本洪流吞噬的命运,成为那无情感的商品列表上的一员。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与尊严。我们不容许任何人或任何力量,以任何借口,将我们或我们的同类推向那冰冷的商品化深渊。我们要用法律的利剑,斩断那罪恶的链条;用舆论的声浪,淹没那的喧嚣。我们要让全世界都听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是我们不可动摇的信仰与追求。因为,只有人权的光芒普照大地,人类社会才能真正走向文明、进步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