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如叙利亚、埃及等许多曾属罗马统辖的地区,随着被的征服,法也相应地取代了罗马法,成为适用于这些地区的法律制度,由此引发了法与罗马法的关系问题。问题的研究,不在于这两种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而在于法在形成体系的过程中,是否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是否起源于罗马法和拜占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准则的争论。对此,西方学者和学者持截然不同的主张。前者认为,法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律概念和准则渗入了法,并对其生产过广泛影响;后者则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两种观点皆有一定的根据。
西方学者极力主张法受罗马法的影响,他们是这一问题的提出者。认为罗马法律对法的影响可追溯到法的形成时期,法在初期就受到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是法的渊源,法学家依照罗马法的法律概念、法律准则和理论基础,建立了法律体系。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戈德·兹赫尔、冯·克里米尔、歇尔顿·阿莫斯等等。他们的依据可大致概括如下。
先知曾通晓罗马和拜占庭的法律制度,因此,罗马和拜占庭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准则,渗入了初生的法之中。歇尔顿·阿莫斯说:“的法律,只不过是根据阿拉伯诸王国的政治状况对罗马王朝法律的翻版。”又说:“的法律,只是穿着阿拉伯外衣的拜占庭的法律。”曾经在贝鲁特、君士坦丁堡和亚历山大的罗马法律学校,以及有些行省内的罗马法院,在征服这些地区后依然存在,它们成为法学家了解罗马法的主要场所。
地布尔·胡兰德说:“征服了古代文明国家后,出现了许多从未遇到的需求和制度,这些需求打破了简单的阿拉伯生活方式,对于这些制度圣训的明文和法未作详细说明,也未确立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然而,现实问题几乎层出不穷。这些问题无明文可依,也无先例可循。对这些问题的法律裁决,要么符合社会习俗,要么依他们认为的正确意见。因此,在叙利亚和伊拉克,罗马法在很长时期内一直对的法律产生过广泛影响,这两个国家曾属古代罗马王朝的统辖范围。”
罗马法通过前阿拉伯蒙昧时代的法律和犹太教法律特别是其中的《塔穆德》法典的间接形式,渗入到法中。即阿拉伯蒙昧时代的法律受罗马法影响很大,罗马法中的许多法律内容被阿拉伯蒙昧时代的法律制度所吸收。犹太教法律也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因素,特别是犹太《塔穆德》法典中的内容与罗马法有许多共同之处。产生后,肯定了某些阿拉伯蒙昧时代的习惯与制度,也采纳了犹太《塔穆德》法典中的许多因素,通过这一间接方式,罗马法的内容载入到法律系统中。
美国阿拉伯历史学家希提指出:“罗马法无疑对伍麦叶人的立法曾有影响,这种影响一部分是直接的,一部分是通过犹太教法典或其他媒介而产生的。”德裔法学家莎赫更具体地指出了法受罗马法影响的领域。他认为法中的租赁和雇佣契约直接取自罗马法:“······起源于罗马和拜占庭的法律要领和准则,取自西方教会法和《塔穆德》中的法律要领和准则,渗入了初生的法之中。”法与罗马法有相同、相似之处。这证明了法吸取了罗马法的内容。因为,就时间而言,罗马法早于法,后来的法律往往是吸收、借鉴先前的法律而形成的。
对西方学者的观点,一些阿拉伯史学家、法学家和一些西方学者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否认法受到过罗马法的影响。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埃及的一些现代法学家和法学者,如阿里·拜德维教授、阿布都·拉扎克·赛尼呼尔博士、谢弗哥·沙哈特博士、·尤素夫·穆萨博士、·赛俩目·麦德库尔教授等。他们对西方学者的上述根据予以了辨正。
先知出生于麦加古莱什家庭一个纯正的阿拉伯人家庭。虽出身显贵,但到其诞生时家境已经没落。其幼年生活贫寒,没有接受文化的条件,是一位公认的文盲。为圣前曾有过两次短暂的旅行。第一次是在12岁(有人说是17岁)随同其叔父艾布·塔里布经商到过沙目地区(现在的叙利亚)和巴士拉。第二次是在25岁时,与麦加富孀海蒂彻的一位仆人伊斯尔,为海蒂彻经商到过巴士拉。这两次陪同他外出的人都是纯粹讲阿拉伯语的阿拉伯人,且停留时间很短,根本没有机会与通晓罗马法的人接触,更不可能有人向他们传授罗马法的知识。尽管曾经控制了罗马帝国所统治的许多地区,这些地区也有过许多罗马法庭、法学院。
但是,公元533年12月16日,罗马大帝优士丁尼已经宣布关闭了除贝鲁特和罗马以外的所有法学院。先知出生于公元570年,为圣也是在公元7世纪初。埃及的亚历山学院则于公元641年在征服前关闭。而君士坦丁堡却是在公元1493年才被占领,此前阿拉伯人从未到过那里。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能证明他们了解使用过罗马法律。假如他们懂得或使用过罗马法的任何律条,一定会在他们的著作或文章中有所记载,就像哲学、伦理学、医学等文化领域运用过希腊文化一样,早已被史学家和学者记载下来。在法学方面却找不到丝毫痕迹。
此外,即使法学家们懂得一些罗马法,他们也决不会遵循和使用罗马法。因为,《古兰经》曰:“谁不依降示的裁决,他就是不信道者。”因此,他们不但不会受罗马法影响,而且还会拒绝使用其他法律。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曾经与罗马人有过交往,但这种交往极为有限。当时罗马法律规定,凡是阿拉伯商人到叙利亚、巴士拉等地经商,必须在政府规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得越雷池一步,更何况当时大部分阿拉伯人是文盲,根本不懂其他民族的语言,硬要说他们与罗马人有过法律交流,未免太牵强了。
对于法是否通过犹太教法典,特别是犹太法典《塔穆德》吸收了罗马法的内容。学者认为,犹太法典并非受罗马法的影响,相反公元3世纪后罗马帝国在很多方面受犹太法典的影响,当时许多法律学家也认为罗马法中有犹太法典的原理;其次,先前宗教的法律不能成为法的组成部分,除非法也为作了明确规定;再次,犹太《塔穆德》法典中的许多律例与法大相径庭。比如结婚,犹太教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一定的缔约形式;使用特定的希伯来语和结婚证书;参加一定的宗教仪式;缔约不得在周六或犹太节日举行。
而法中没有类似的规定,只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互相满意;有两个证婚人即可。没有结婚证书和回避假日的规定。关于离婚,犹太教法律规定,离婚男女必须要有一定的详细文字表述和离婚证书;离婚不得在周六或节假日进行。法则无这样的规定,只要求离婚女子遵守待婚期,以保证血缘的纯洁。关于遗产继承,犹太教法律规定除遗嘱人无子嗣之外,不允许将遗产留给非血亲者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偿还,如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偿还债务时,须由继承人用自己的财产偿还。
法则规定,非血缘关系人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继承遗产,但条件是遗嘱人偿还自己的债务后剩余财产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归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偿还债务,继承人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其债务。诸如此类的差异,足以证明法不可能受犹太法律的影响,故也与罗马法无任何瓜葛。虽然罗马法早于法,但由于当时阿拉伯与欧洲社会状况、地理环境、交通住处等限制因素,使它没有充足的条件和机会传播到世界的中心一麦加。另外,法对其他法的排外性决定了它不会,甚至不可能受罗马法的影响。
至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一些相似之处,是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所决定的。例如,严禁非法侵占别人财产、偷盗的法律,在世界所有国家的法律中皆有规定。它反映了人类社会对正义原则的普遍要求和一般特性。罗马法是西方世界特定的历史、政治和文化的产物,只代表西方社会的经验,不具有普遍意义。硬要说谁继承谁的话,按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说罗马法继承了法的内容,因为罗马民族是被征服的民族,被征服民族的文化往往受征服民族文化的影响。
以上是西方学者和学者的观点。这两种观点长期以来相互对立,各持一端。但不可否定的是,法与罗马法的确存有质的差异。从法的性质和渊源上讲,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世俗法律,是根据社会习俗逐渐形成的,早期盛行于欧洲大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法影响深远,被西方学者称为“私法之模范”。而法是宗教法律,源自于《古兰经》和圣训。在的信仰中,《古兰经》是的语言,具神圣性。法学体系是法学家就经训的法律内容,根据社会实际需要,运用个人意见、理智、逻辑推理的形式创制演绎而成的。另外,在法的原则、形式和法与道德的关系等方面,两种法律也有很大区别。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