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将女职工流产休息视为病假,发放病假工资,相关职工也“欣然接受”但流产假属于病假或事假吗?

  这是指职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职工的事假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的,由企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流产医疗费用;未参加的,由企业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019年3月,我国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后,企业只需要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即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所以,女职工流产请假既不属于事假,也不属于病假,而属于产假。在产假期间,合理合法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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