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是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害方,如今,被告单位浙江兆某公司被判处罚金 300万元,被告人方某某等4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 年至3 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等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
为克服非晶带材生产设备在性能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A 公司曾耗资4个亿,用时8年成功改良喷包车、结晶器等核心设备。2017年,该公司筹备上市时,公司员工却发现浙江兆某公司销售的同类非晶带材产品与其刚刚研发并投入生产线的最新产品高度一致,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查,2016年5 月至7月,浙江兆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方某某安排其公司高管郁某某、张某某以现金和高福利待遇成功挖走A 公司的技术员工于某、孟某以及姜某某,根据浙江兆某公司要求,3人在离职时还将非法获取的A 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相关技术秘密一并带走。后浙江兆某公司不仅订购相关涉密设备,还安排于某等人从A 公司继续挖走10 余名操作工人,搭建起与A 公司相同的新型非晶带材生产线 个月后案发,产出的产品尚未流入市场。
如何证明A 公司的技术为其独有的核心商业秘密而非其他公司自行研发的新技术?如果可以认定为独有的商业秘密,那A 公司的损失又该如何估算?方某某始终不承认其犯罪……这些都成为案件办理的难点。由于侦查取证遇到重重困难,即墨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该起案件。
为确保案件顺利推进,打消A 公司担心司法程序引发“二次泄密”之忧,该院创设“证据保险箱”制度,将涉案技术资料单独放置、单独管理,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同时,根据专家证人的需要,研究制定准确的证据目录,原则上只调取专业认定所需部分。
正是在这种保护下,部分技术材料被送到国内权威机构鉴定,最终确定了涉案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秘密性和价值性,并以此确定该案性质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为了评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 A 公司造成的损失,该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一级检察官高海燕经多方求教、 论证,最终,得到业界专家一致意见:应以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费用评估价值确定损失数额。经评估,该商业秘密评估价值为4000余万元,对A 公司造成的许可使用费损失 1900余万元。
针对方某零口供情况,高海燕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案件移送至该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开展了自行补充侦查,最终认定浙江兆某公司为单位利益通过贿赂手段非法获取A 公司商业秘密,涉嫌单位犯罪,遂追加浙江兆某公司为单位犯罪,实现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单位双罚,通过增加犯罪成本,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2018年11 月至2022年12 月,经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即墨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上述判决。
该案从2017年案发开始到第1 批出卖A 公司商业秘密员工落网,再到方某某、郁某某、张某某等人被捕、起诉、判决,历时5 年。今年4 月,该院办理的A 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入选最高检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